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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化區蘇先生問:本人日前出售一棟持有期間1年多的不動產,已辦理移轉登記,後因買方反悔與我解除買賣合約,也已經至地政機關辦理異動完畢。要不要繳納特種貨物或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不動產經銷售並移轉完成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不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的銷售行為,所以是不須繳納特種貨物稅,但賣方如果再次出售應以返還所有權取得的日期作為起算日計算應否課徵。

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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